三亚重新修订了
《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指导意见》明确
运营企业推广使用“电子围栏”规范车辆管理
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
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同时明确了
公众不得使用共享单车载人
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不得故意破坏共享单车
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
……
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以满足公众骑行休闲旅游观光、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为目的,多人共享使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根据我市道路条件等实际情况,暂不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发展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方便公众出行作为首要原则,运营企业依法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经济、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先规范后进入的准入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经营服务规范
(三)规范企业经营条件
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企业应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额,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关于在三亚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报告(包括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等内容)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权证或申请企业与办公场地权属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一份;
5.在本市成立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包括具体负责人员信息、维护人员数量及人车比等)原件一份;
6.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文件原件一份,平台建设、服务管理、应急处置、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复印件一份;
7.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范本原件一份;
8.信用承诺书(参照附件模板书写)。
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允许企业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报送材料退回。
(四)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擅自泄露;向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等部门及时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
(五)保障用户骑行安全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我市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鼓励运营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用户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公示骑行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六)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运营企业应当公布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企业收取的押金和预付金须设立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用户押金和预付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鼓励运营企业建立信用使用体系,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七)维护市场健康有序
运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应当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公众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系统,及时处理投诉。退出运营前做好社会公示、退还押金、资金结算、车辆清理等善后工作。
三、加强秩序管理
(八)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
要合理布局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其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九)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
科学合理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各大高校、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运营企业施划配套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
(十)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企业运营系统应当具备车辆定位功能,并能根据车载卫星定位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车辆的位置,方便用户查找和用于防盗。运营企业推广使用“电子围栏”规范车辆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车点位和禁停区域,利用声音报警、锁车结算、信息提醒等功能,引导用户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域。对不按规定停放或交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运营企业应当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上制作遵守道路通行秩序的相关提示,提醒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禁止出现逆行、闯红灯、违规载人、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电子围栏”(停车场点)须按照市政府规划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设计应当美观。
(十一)车辆投放有序
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控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综合执法、公安机关及各区人民政府等部门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况,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测算,形成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3年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控制规模,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并与运营企业签订投放管理服务协议。
四、保障机制
(十二)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能分工为:
1.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车辆投放配额管理,指导运营企业有序投放运力;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会同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2.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道路车行道内车辆乱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按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
3.市级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组织属地综合执法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规停放、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4.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慢行交通系统规划编制中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内容统筹纳入,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5.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指导全市新改建市政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建设。
6.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立,配合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运营企业价格经营违法行为。
7.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市场主体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违法等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8.市级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按职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9.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属地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的施划、停放标志的设置;统筹协调辖区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0.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合力。
(十三)明确运营企业责任
运营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配备与其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运维等服务人员,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建立车辆运维机制,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车辆的日常运营调度、维护、检查、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约束用户行为,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管理。
(十四)明确公众责任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故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为己有。自觉接受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和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
(十五)加大宣传力度
市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宣传报道,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2017〕267号)同时废止,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附件: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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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7年9月,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规范三亚市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承租人的用车行为,增强城市管理水平和企业线下管理能力,均起到了积极的指导意义。根据海南省相关政策变化及三亚市共享单车五年多的运营管理情况,为进一步提高三亚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水平,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指导意见》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运营企业管理措施、运营企业惩处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制度建设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21〕267号)。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十七项,具体如下:
(一)删去《指导意见》名称中“试行”。
(二)将《指导意见》中的“共享单车”修改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三)删去第一段制定依据中“《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四)修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功能定位,明确车辆类型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五)在“功能定位”中增加“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根据我市道路条件等实际情况,暂不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六)修改“规范企业经营条件”中企业报送材料,增加书面备案报告、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情况说明、信用承诺书等材料。
(七)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中增加“运营企业要向市相关部门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
(八)将“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中“运营企业要公布计费方式和费用”修改为“运营企业要公布计费方式和标准”。
(九)修改“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中运营企业在中心城区试点使用电子围栏内容,明确运营企业在三亚市推广应用“电子围栏”规范车辆管理不局限于中心城区,通过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来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十)在“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中增加运营企业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身上制作遵守道路通行秩序提示的要求以及对存在严重的乱停乱放问题、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等问题运营企业的处理措施。
(十一)删去“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中“我市不发展共享电动单车”。
(十二)将“车辆投放有序”中车辆投放动态指导和监控的部门由各区交安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增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评估、车辆投放配额管理、投放管理服务协议签订等内容。
(十三)修改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名称,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名称表述。
(十四)修改“明确管理部门职责”中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职责,增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网信办等部门职责。
(十五)在“明确公众责任”中增加“不得故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为己有”等内容。
(十六)将“加大宣传力度”中“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宣传报道”修改为“市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宣传报道”。
(十七)将“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根据职责负责解释”修改“本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规范发展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2017〕267号)同时废止,市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四、主要内容
(一)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功能定位以及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多方共治的发展原则。
(二)规范企业经营条件,实行报备管理。运营企业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要求,确保用户信息安全。要求运营企业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鼓励运营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用户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保障用户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明确运营企业应当公布计费方式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完善用户押金和预付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三)要求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明确运营企业推广使用“电子围栏”规范车辆管理,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控制,每3年动态调整。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并与运营企业签订投放管理服务协议。
(四)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公安机关、市级综合执法部门、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各区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明确运营企业责任。要求运营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配备与其管理相适应的管理、运维等服务人员,加强车辆的日常运营调度、维护、检查、清洁、保养。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管理。
(六)明确公众责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故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占为己有。自觉接受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和市公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
(七)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市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关键词诠释
《指导意见》所称“电子围栏”是指利用卫星定位技术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划定的虚拟“围栏”,使用者只有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虚拟“围栏”内,才能锁车支付费用。
原标题:与你有关!这个《指导意见》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