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对海南省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细则》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监督职责的除外)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客观真实。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结案的,对举报人按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发放;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在先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近日,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琼人社规〔2023〕2号) ,对我省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监督职责的除外)(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和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单独列支。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实名举报者举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举报过程中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特定联系方式、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等),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性作出认定。举报人和举报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在先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举报案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最大的行政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奖励,其他行政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一次性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举报中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不累积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结案的,对举报人按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发放;
(二)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资金的认定和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并作出审核意见;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2)。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举报人不能现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持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举报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附件3)签名(盖章)。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若因不可抗力、疫情防控、工作原因、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办部门申请复核,承办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指定奖金领取账户。举报人领取奖金后,应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缴纳。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奖金时,应举报人要求,可向举报人简要告知与其举报线索相关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欺诈骗保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建立奖励台账,严格审核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防止骗取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市县的奖励台账应按季度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四)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五)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及凭证统一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海南省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琼人社发〔2015〕154 号)同时废止。
原文件
(正文副本)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
相关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